自2018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就此拉开序幕,官方陆陆续续更新了十几个“公告”、“办法”。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34、35号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及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至此,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完善,外籍人的相关政策也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更新。
原文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TF国际税务团队带您来划重点:
1、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时间更长;
2、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自2019年起只要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3、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境外人士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4、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更加宽松。
通过该《公告》,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无住所的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更低了,只要通过合理的安排,境外所得部分就不用在中国境内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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