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的影响,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经营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冲击。因此,目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财务税务相关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疫情期间推出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企业可能还未了解到这些政策,因此在处理财税问题方面,难免出现纰漏。
RTF财务外包团队、税务咨询团队,熟知各地方财税优惠政策,如果您在此方面有问题可随时咨询RTF。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为详实的落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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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RTF财税团队就与您分享一个案例,供您参考。
问: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必须需要缴纳吗?(企业所得税)
2019 年我们赠送给客户一批外购的货物,货物不含税金额是897563.26 元;赠送当期我们在增值税申报时已经做申报处理并交增值税,2019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调整,现在税局就针对这部分金额要视同销售补交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并没有实际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的规定,赠送货物给其他单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
税;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
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
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贵司将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如果单纯的赠送(而非买一赠一或搭售的情形等),是需
要针对赠送的货物按照不含税的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二)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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